人生或多或少会失去一些东西,但我们一定不能失去诚信,一个人如果失去信诚,就等于放弃所有人对你的信任。近期我公司就发生一起私刻公司财务印章的事件。
由于业务员离职办理交接手续,新业务员收取客户货款时,客户要求对账并盖财务专用章,经公司出纳与客户沟通,客户说我公司一直以来的收款需对账及收据都有盖我公司财务专用章,这事引起我们的怀疑。经过出纳员的仔细核对,客户收据上的财务专用章并非我公司的备案印章,其所提供的对账书名字也非我司人员,因此公司派员到该客户处验证并证实,该对账书及印章应为前业务员梁某某自行私刻然后盖上,并同时伪造公司人员签订对账书。
梁某某在没有得到公司的任何授权下私刻公司印章并使用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事态的严重性,我公司将此案件交公安处理,现已在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我国刑法,在没有得到公司任何委托的情况下而私刻公司印章的行为,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视乎涉案金额的大小定处。一经定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望所有业务员以及广大职工以此为鉴,认识事件的严重性,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
文/财务部 梁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