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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6期 文章 返回上一页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

    第216期  2019-04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推荐增值税实质性减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改革再加力,执行新的增值税收政策和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1.适用税率下降了!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农产品扣除率调整了!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税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出口退税率也调整了!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4. 离境退税物品管理退税率改变了!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的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5.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部扣除了!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进项税抵扣范围扩大了!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进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的以下发票也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a.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b.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航程单;

    c.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d.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7.进项税额可以加计递减了!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 31日,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8.期末留抵税额可以退税了!

    自2019年4月1日,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a.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e.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摘自《广东税务》

    更新于:2019/4/22   浏览量:100